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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互联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12/25 22:43:41  文章录入:web33742  责任编辑:web33742

修补处理或修补处理费用比原工程造价还高的工程,应进行整体拆除,全面返工。

  (3)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标准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例如,有的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若要纠正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若经过分析、论证其偏差不影响产生工艺和正常使用,在外观上也无明显影响,可不做处理。又如,某些隐蔽部位结构混凝土表面裂缝,经检查分析,属于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及外观,也可不做处理。

  ②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例如,混凝土表面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喷涂或刷白等工序弥补,可不做专门处理。

  ③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例如,某检验批混凝土试块强度值不满足规范要求,强度不足,在法定检测单位,对混凝土实体采用非破损检验等方法测定其实际强度已达规范允许和设计要求值时,可不做处理。对经检测未达要求值,但相差不多,经分析论证,只要使用前经再次检测达到设计强度,也可不做处理,但应严格控制施工荷载。

  ④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2选择最适用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辅助方法

  (1)实验验证。即对某些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项目,可采取合同规定的常规试验方法进一步进行验证,以便确定缺陷的严重程度。例如,混凝土构件的试件强度低于要求的标准不太大(例如10%以下)时,可进行加载实验,以证明其是否满足使用要求。又如,公路工程的沥青面层厚度误差超过了规范允许的范围,可采用弯沉实验,检查路面的整体强度等。

  (2)定期观测。有些工程,在发现其质量缺陷时其状态可能尚未达到稳定仍会继续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宜过早做出决定,可以对其进行一段时间的观测,然后再根据情况做出决定。属于这类的质量问题如桥墩或其他工程的基础在施工期间发生沉降超过预计的或规定的标准;混凝土表面发生裂缝,并处于发展状态等。有些有缺陷的工程,短期内其影响可能不十分明显,需要较长时间的观测才能得出结论。

  (3)专家论证。对于某些工程质量问题,可能涉及的技术领域比较广泛,或问题很复杂,有时仅根据合同规定难以决策,这时可提请专家论证。采用这种方法时,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近早为专家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情况和资料,以便使专家能够进行较充分的、全面和细致地分析、研究,提出切实的意见与建议。

  (4)方案比较。这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同类型和同一性质的事故可先设计多种处理方案,然后结合当地的资源情况、施工条件等逐项给出权重,做出对比,从而选择具有较高处理效果又便于施工的处理方案。例如,结构构件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可采用改变结构构造来减少结构内力、结构卸荷或结构补强等不同处理方案,可将其每一方案按经济、工期、效果等指标列项并分配相应权重值,进行对比,辅助决策。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3.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3.2必要的鉴定

  为确定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实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实验,确定其实际承载力;超声波计策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渗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3.3验收结论

  对所有的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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