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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谈招标投标中废标权之行使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2-6-3 22:00:52
ul Bids)。但即使经过初评的有效投标以及被选中的投标仍有可能被宣布作废,这主要是出现招标活动被取消和因某种原因中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从所涉及的范围来看,废标可以是对某项投标的否决,也可以是全部否决;根据具体的适用条件,又可以将废标权分为法定的应当废标、法定的酌情废标、约定条件的废标。法定的应当废标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招标人(招标委员会为其授权代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废标的处理;法定的酌情废标赋予招标人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定其在一定的法定条件出现时可以否决某项或全部投标;另外招标方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些将被视为废标的特殊事由,这可以视为是双方的约定。

  针对可能发生废标的情况,以下从全部废标和单项废标的适用条件进行概况和评析。

  (一)全部废标的适用条件

  对于招标人废标的法定事由,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而《政府采购法》第36条对全部废标的法定条件做出了较为全面简洁的概括。结合我国及国际上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文件,导致所有投标作废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投标方式之所以被欢迎就在于其竞争性,从多人博弈模型的贝叶斯均衡解中可以得出,投标人越多,招标人能得到的价格越低。换言之,投标方的出价将越来越逼近自己的底价。因此投标人少于三个将使招标失去了其竞争意义,招标可以因此取消,出现这种情况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重新招标。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这里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对整个招标活动产生影响。如果该行为没有影响到整个招标活动的公正性,招标人只能对其进行个别的处理。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含义非常广泛,如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投标人做出试图影响招标人评估投标、比较投标或决定授予合同的任何努力(包括但不限于行贿、胁迫等)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或评标委员泄露秘密、进行实质谈判、自行确定中标人、接受贿赂的等等。这些行为如果发生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招标方可以取消招标活动,如果已经影响到了招标结果,招标人应该宣布中标无效,是另行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需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酌情处理。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出了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如果超出了预计的合同金额,可以视为招标人履行不能,评标委员会可以因此否决全部投标。

  4、出现重大变故,致使招标项目不得不取消的。重大变故的事由应依照不可抗力的概念加以界定,如果做出约定也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

  (二)单项废标的适用条件

  开标后,招标人对标书进行形式和内容上的初步审查,以确定访投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如果不符台条件则宣布恢标为废标。单项废标也包括中标之后才发现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将中标结果取消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另行招标的情形。对于一项标书的评审一般从商务、技术、价格和业绩四个方面进行,其废标条件各不相同。

  1、商务评审中适用的废标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投标书不符合基本的形式要求。包括投标书来密封、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逾期送达、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等等。标书如果有计算上的重大错误,招标人可以纠正.并迅速通知该投标人,如果投标人拒绝,则可能导致度标。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第二,投标不符合商务方面的一般要求。如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是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投提供符合要求的资信证明或担保、国内投标人没有按其注册的经营范围参与投标、投标有效期不足或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规定的期限、分包方案和分包协议希完备、投标书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注明的“如不满足按废标处理”的商务条款和条件或带有不能接受的保留意见等。

  2、技术评审中适用的废标条件。如果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可以认定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这主要指投标书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部分主要参数和偏差范围。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视为是重大偏差。投标人复印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可导致废标。

  3、价格评标的废标条件。主要指投标人以低于其个别成本报价竞标的情况。由于预先确定标底的做法在客观上存在不利于竞争的消极作用,如果一项投标与其他投标相比条件异常的低,招标人应首先考虑要求投标人对其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和履行合同的能力做出保证,如交纳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评标的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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